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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市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办理材料具体有: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怎么在上海落户口
目前取得上海户籍有7种途径,包括两种高层次人才引进:
1. 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12月起实施。
2. 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政策依据:《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实施时间2015年11月至2022年 10月。根据规定,包括直接落户、直接积120分、居转户缩短为5年、居转户缩短为3年、居转户缩短为2年等情况。
3. 居住证转户籍,政策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19〕45号。包括持证7年、社保7年、依法纳税、职称资格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要求。
4. 留学生落户,政策依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20年12月至2025年11月底。包括企业要求、留学经历、来沪工作、激励条件和申办材料等要求。
5. 投靠类落户,政策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包括配偶投稿、父母投靠和子女投靠。
6. 非沪籍应届生落户,政策依据:《****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通常在每年5月份发布当年落户办法,一般需要满足积分和工作单位要求。
7. 退役军人落户。
落户类型具体如下:
一、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
(1)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年满35周岁,婚姻满10年,落户配偶户口所在地。
(2)指少数民族、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婚姻满7年,落户配偶户口所在地。
(3)与上海市残疾居民登记,婚姻满5年,落户配偶户口所在地。
2.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未成年子女。
(2)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批准回沪落户人员的子女。
(3)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的子女。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的外省市小孩。
3.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
居转户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所需材料:
1.《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人才引进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